搜索
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湖南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湖南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英文名称Hunan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and 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缩写“HCB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建设科技、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化、无障碍建设和建筑业企业技术创新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愿组成自律管理、全省性行业组织,是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的主题,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团结行业力量,开展行业管理。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技术进步、企业改革发展和职工队伍素质提高,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会团体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国家社会团体等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积极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和平社区高升路2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建设科技创新、绿色建筑(涵盖装配式建筑、低能耗建筑、绿色建材等)和建筑信息化等方面方针政策,围绕行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咨询服务,协助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对技术政策、方针及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工作,及时反映建设科技、绿色建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总结科技创新、绿色建筑发展趋势,当好政府部门的助手、行业发展的推手、企业发展的帮手;

(三)发挥行业龙头和骨干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交流、科技成果市场推广、应用技术研究和咨询服务、人才培养、宣传教育等工作;依照程序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应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发挥行业、从业单位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全面推进我省建设科技创新、绿色建筑等工作;

(四)培育、健全和发展建设行业技术创新、绿色建筑市场。指导企业加强产品质量、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研究制定和组织实行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协助制定绿色建筑行业产品、技术标准,并推动标准的贯彻执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绿色建筑行业产品质量、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积极开展行业科研成果、技术和产品设备、工程示范的评比和推荐工作;

(五)推进行业自律,建立促进建设科技、绿色建筑行业发展的自律制度和奖惩机制,提倡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确保市场的公正有序运行;

(六)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筑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参与对建设科技、绿色建筑等行业的评定、鉴定,协助开展绿色建筑产品设备、工程示范的推广认证工作;

(七)组织会员单位之间开展技术成果、经济协作、信息的交流,引进国内外绿色建筑科研成果,组织行业重大领域科研项目的联合攻关和科研成果的市场推广,打造促进建设科技创新、绿色建筑发展的科技服务和技术共享平台,整合科技创新、绿色建筑相关研究课题和方向,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科研任务的立项、评审等工作;

(八)协助相关院校开设建设科技创新、绿色建筑等课程,建立行业专家委员会。协助会员单位技术人才引进、培养和交流。积极开展行业岗位培训和技术人员再教育,培养建筑领域年轻科技人才;

(九)开展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实施行业信息数据统计分析,定期交流行业及企业发展情况,编辑出版行业发展报告、专业论文和科技成果汇编以及会刊(含电子出版物、网站),加强信息交流,利用网络、刊物和媒体平台宣传国家绿色建筑的方针、政策,普及绿色建筑相关知识,做好促进建设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的社会公众宣传教育工作;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一经批准,由本协会授予会员证书。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以及专家、管理者。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取得本协会编写出版的书刊和资料的权利;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批评、监督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遵守并执行本协会行业自律公约与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主动向本协会提供有关情况、经验和调查研究资料,反映问题和意见;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在符合入会条件,愿意为本协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基础上,根据其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公信力和号召力等情况,原则划分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普通会员等五个类别。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本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讨论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活动;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变更、解散、清算、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和主要活动;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当年轮值会长召集和主持;轮值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轮值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2/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实行单位理事制。每个理事单位推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理事在任职期间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理事职责时,可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轮值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次,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领导秘书处和分支机构的工作,批准和协调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审核会长议;

(三)审核决定副会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日常工作商议由会长会议履行。会长会议成员由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在有重大事项决议时召开,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会长、理事或名誉会长等

(四)讨论并决定本协会重工作事项。

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轮值会长、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会议授权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负责执行会长会议决策。

第十七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关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联系各专业会员的分支机构,其工作职责按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

(一)专业委员会是本协会的分支工作部门,其工作接受本协会秘书处指导。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牵头单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上单位由牵头单位向秘书处提出名单或由上一届主任单位召集会员单位选举后报秘书处批准公布。专业委员会任期应与本协会同届理事会一致。

(二)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密围绕本协会的宗旨和专业委员会的实际,开展各项活动和调查研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计划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

(三)本协会网站杂志和相关刊物(含电子刊物)、资料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建设科技、绿色建筑等政策法规,交流经验和信息,开展理论研究等。

第十八条 本协会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综合素质较高,行业内具有较为广泛的影响力和代表性,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无法律法规政策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八)热爱本协会工作,乐于奉献,有一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本协会工作。

第十九条  本协会新一届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负责人应该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本协会一届轮值会长为5名,每名轮值一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轮值会长制度,轮值会长由会长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轮值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

(二)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人才培养计划;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处理章程实施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兼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在轮值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应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会长会议决议通过,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接受会长委托签署本会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经会长会议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本会可聘请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顾问或理事。

本会理事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由本会发给任职证书。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员交纳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购买服务获得的收入;

(四)捐赠及社会赞助;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本协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协会实际运行情况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会长会议提出意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本协会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在终止前,须在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及其财产、债权、债务清理文件等资料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19日第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